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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有这些新变化

发表于:2025-08-01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机构注销。A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2025年第1季度预缴时,B、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0%、40%、50%。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A公司发现第1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30%、60%。
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
  1. 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
税款计算 第1季度 第2季度 第3季度 第4季度
实际利润额 400 700 1300 1200
应纳所得税额 100 175 325 300
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100 175 325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100 75 150 0(-25)
总机构累计分摊 25(100×25%) 43.75(175×25%) 81.25(325×25%) 75(300×25%)
总机构累计财政集中分配 25(100×25%) 43.75(175×25%) 81.25(325×25%) 75(300×25%)
分支机构累计分摊 50(100×50%) 87.5(175×50%) 162.5(325×50%) 150(300×50%)
 
  1. 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
     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 新方法
分配比例 金额 分配比例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B 10% 5(100×50%×10%) 10% 5(50×10%) 0 5
C 40% 20(100×50%×40%) 40% 20(50×40%) 0 20
D 50% 25(100×50%×50%) 50% 25(50×50%) 0 25
分支机构合计 100% 50 100% 50 0 50
     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 新方法
分配比例 金额 分配比例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B 10% 3.75(75×50%×10%) 10% 8.75(87.5×10%) 5 3.75(8.75-5)
C 30% 11.25(75×50%×30%) 30% 26.25(87.5×30%) 20 6.25(26.25-20)
D 60% 22.5(75×50%×60%) 60% 52.5(87.5×60%) 25 27.5(52.5-25)
分支机构合计 100% 37.5 100% 87.5 50 37.5
     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 新方法
分配比例 金额 分配比例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B 20% 15(150×50%×20%) 20% 22[(162.5-52.5)×20%)] 8.75 13.25(22-8.75)
C 80% 60(150×50%×80%) 80% 88[(162.5-52.5)×80%)] 26.25 61.75(88-26.25)
D 0 0 0 52.5 52.5 0
分支机构合计 100% 75 100% 162.5 87.5 75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
  原方法 新方法
分配比例 金额 分配比例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B 20% 0(-25×50%×20%) 20% 19.5[(150-52.5)×20%)] 22 0(19.5-22)
C 80% 0(-25×50%×80%) 80% 78[(150-52.5)×80%)] 88 0(78-88)
D 0 0 0 52.5 52.5 0
分支机构合计 100% 0 100% 150 162.5 0
     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
     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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